【案情】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王某(女)系由男女朋友关系,两人长年同居。2016年11月7日晚,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再次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吴某用绳子勒住王某的颈部,致王某机械性窒息丧生。
次日凌晨,吴某放微信给其朋友胡某,称之为自己杀了人,想探望家人后就去讯问。随后,胡某电话吴某电话,无法接上。胡某去吴某的住处进门,但没有人门口。
胡某又去找吴某的其他朋友去吴某的住处进门,也无人门口。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王某(女)系由男女朋友关系,两人长年同居。
2016年11月7日晚,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再次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吴某用绳子勒住王某的颈部,致王某机械性窒息丧生。次日凌晨,吴某放微信给其朋友胡某,称之为自己杀了人,想探望家人后就去讯问。
随后,胡某电话吴某电话,无法接上。胡某去吴某的住处进门,但没有人门口。
胡某又去找吴某的其他朋友去吴某的住处进门,也无人门口。同日下午,胡某到派出所报案。胡某带着民警回到吴某的住处门口,敲打了一会门,但无人接收者,民警叫来开锁匠,开锁匠急忙门口时,吴某自己将门关上,说道他把女朋友刺死了,要讯问。
落网后,吴某真实情况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据其交代,杀人后,除外出购物外,其仍然睡在住处。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否包含讯问。回应不存在两种有所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被告人吴某包含讯问。吴某在作案后用微信告诉朋友胡某其杀了人并要讯问。
随后,胡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吴某仍然在犯罪现场逗留而并未离开了,在被抓获时无持枪不道德,且声称自己打算讯问。
落网后,又真实情况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归属于坚称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的“等候型”讯问。第二种观点指出,被告人吴某不包含讯问。
吴某在犯罪后,虽将杀人之事告诉朋友,但未委托亲友报案。在案发次日,民警到达现场并联系了开锁匠,即使吴某不门口,民警也一定会入室查阅,并抓获在现场逗留的吴某。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早已无路可逃,不不存在投案的主动性,不应确认为自动投案,不包含讯问。
【评析】 笔者表示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讯问分成一般讯问和定讯问(尤其讯问),其本质就是犯罪人自动落网并将自己置放不受法律处置的地位。讯问从宽不仅为犯罪人获取了一个谋求宽大处理、改过自新的机会,防止其再度实行犯罪,而且不利于司法机关较慢地侦破案件、搜集证据、及时惩罚犯罪,分化瓦解共同犯罪,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讯问从宽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长”的一面的最重要内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式成立讯问必须同时不具备自动投案和真实情况供述罪行两个要件。自动投案即投案的自动性。
投案是犯罪人自己意志要求的不道德,虽然无法回避客观环境的压力或者亲友的责备、会见甚至胁迫,但是投案不道德还是犯罪人自己意志的产物或者说投案不道德做出之时犯罪人的意志是权利的。如果是被亲友绑、灌醉投案,因为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自动性,即使真实情况供述罪行,也不包含讯问,但为鼓舞这种“大义灭亲”的不道德,可以亦须对犯罪人贬斥惩处。
投案的自动性也说明了着犯罪人强迫将自己转交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意思,还包括强迫正处于司法机关的掌控之下。自动投案一般不应以指明的方式做出,但也不回避默示的方式,如犯罪后坚称他人报警而并未逃离现场,或者在交通肇事后大力救治伤员,待公安机关告知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本案中,被告人吴某虽然在案发后给朋友胡某上过微信,称之为自己杀了人并想去讯问,但吴某没拒绝胡某报警,也没告诉自己所在地和杀死了何人,自己也没报警。在给胡某上过微信后,吴某就重开了手机。
胡某虽然到案发现场去进门,但是吴某拒绝接受门口,也没告诉胡某其就在犯罪现场。公安民警到犯罪现场进门,吴某仍拒绝接受门口,直到公安民警叫来开锁匠打算擅自杠杆时,吴某才门口并声称自己要讯问。在当时的情况下,公安民警已围困犯罪现场,吴某逃走的可能性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置讯问和立功若干明确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坚称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获时无持枪不道德,供词犯罪事实的”视作自动投案。
在本案中,吴某虽然将自己杀人的事情告诉胡某,但没指明或似乎胡某交由报警,胡某否报警正处于不具体的状态,该情节不合乎“坚称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的规定。吴某在案发后既并未主动投案,也并未委托朋友交由报案,即使是在公安民警进门后,其未有门口投案。
所以吴某只是在作案后逗留犯罪现场,但缺乏自动投案的主观意图。故被告人吴某不包含讯问。想取得专业律师第一时间获取【免费法律咨询】 请求页面http://im.ma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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